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2745-1号
当事人:
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
主要负责人:颜景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乔颖,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穆雷,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孟鑫,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高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蒋朋,男,1985年3与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申请人:孟宪智,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冯涛,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常亮,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乔颖、穆雷、孟鑫、高冉、蒋朋、孟宪智、冯涛、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乔颖、穆雷、孟鑫、高冉、蒋朋、孟宪智、冯涛、常亮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乔颖、穆雷、孟鑫、高冉、蒋朋、孟宪智、冯涛、常亮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康民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