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斌与冷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581民初14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20
案件内容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81民初144号
当事人:
原告:王继斌,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冷学忠,男,50岁,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斌诉被告冷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继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清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张博闻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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