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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斌与冷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581民初14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20
案件内容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81民初144号

当事人:

原告:王继斌,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冷学忠,男,50岁,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斌诉被告冷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继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清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张博闻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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