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2财保7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营业场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
负责人:徐鑫,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赵淑玲,女,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张金勇,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南屏街**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马罗矶。
被申请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罗矶。
被申请人:马罗矶,男,回族,1943年5月4日出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明品中,女,回族,1946年4月2日出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赵淑玲、张金勇、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马罗矶、明品中名下的价值4583193.39元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淑玲、张金勇、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马罗矶、明品中名下的价值4583193.39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忠楠
书记员:
书记员张妍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