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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与庞大军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507号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09
案件内容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507号

当事人:

原告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负责人罗玉山,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庞大军,男,48岁,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诉被告庞大军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省嘉鱼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周绪春

书记员:

书记员耿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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