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晖敏与被执行人马敬民、韩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802执33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25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02执33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唐晖敏,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马敬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韩云霞,女,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晖敏与被执行人马敬民、韩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敬民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到2014年6月7日为14.2万元及自2014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毛庆明
审判员刘廷伟
审判员冯贵祥
书记员:
书记员孙洁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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