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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勋、赵赏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苏0211刑初371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1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11刑初371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勋,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刚,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赏,女,1991年6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中,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梦,曾用名张兜兜,女,1989年9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翠,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府东东区。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虞文涛,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转,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邱漪,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猛,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丽娜,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令,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传玉、董梦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萌,女,1980年9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韩秀娟,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1,男,2000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系被告人张某1父亲。

指定辩护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趁,女,1987年9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恬楠,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玉爽,女,1977年7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叶弢,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未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光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勋及其辩护人李俊刚、被告人赵赏及其辩护人刘伟中、被告人崔梦及其辩护人许峰、被告人陈翠及其辩护人虞文涛、被告人王转及其辩护人邱漪、被告人陈猛及其辩护人赵丽娜、被告人王令及其辩护人陈传玉、董梦佳、被告人张萌、被告人韩秀娟、被告人张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2、指定辩护人金碧云、被告人孟趁及其辩护人任恬楠、被告人曹玉爽及其辩护人周叶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勋、赵赏于2016年8月初在河北省辛集市合谋以收取会员费推荐股票信息为由诈骗股民后,由被告人石勋先后租用河北省辛集市学府小区、河北省辛集市九方丽都四号楼1单元701室作为窝点,购置电脑、手机、手机卡、办理电话群呼系统,并购买了户名为曾玲珑、项某、刘某2的银行卡用于收取诈骗款项。后被告人石勋、赵赏纠集被告人崔梦、王转、陈猛、王令、张萌、孟趁、曹玉爽、陈翠、韩秀娟、张某1(时年16周岁)等人担任话务员,被告人赵赏负责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管理以及计算业绩。被告人崔梦、王转、陈猛、王令、张萌、孟趁、曹玉爽、陈翠、韩秀娟、张某1通过电话群呼系统随机拨打被告人石勋购买的股民的手机号码,谎称系实力雄厚的“国泰机构有限公司”业务员,提供专业的证券咨询。待有意向的股民同意后,由上述话务员通过微信发送由被告人石勋事先在网上购买的盘后股信息给股民以获取信任,引诱股民相信“国泰机构”系专业投资咨询机构,加入所谓会员可获取内部建仓消息,保证股票投资收益,诱骗股民交纳会员费以获取所谓的盘中股信息。股民把会员费汇至上述曾玲珑、项某、刘某2的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石勋非法占为己有,并根据被告人赵赏记录的业绩用于发放被告人赵赏及其他话务员的底薪和提成。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石勋、赵赏、陈翠、王令、崔梦、王转、陈猛、张萌、孟趁、曹玉爽、韩秀娟、张某1以上述方式结伙骗取江苏无锡、辽宁沈阳、浙江杭州等全国各地股民顾某、吴某、毛某、仲某、丁某、邵某、郭某、刘某1、谈某等45人的会员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51006元。其中,被告人石勋、赵赏骗取会员费共计1051006元;被告人崔梦骗取共计378888元;被告人陈翠骗取共计171398元;被告人王转骗取共计116600元;被告人陈猛骗取共计93400元;被告人王令骗取共计78100元;被告人张萌骗取共计51000元;被告人韩秀娟骗取共计25800元;被告人张某1骗取共计24920元;被告人孟趁骗取20500元;被告人曹玉爽骗取16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的近亲属退还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实施电信诈骗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石勋、赵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勋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系该犯罪集团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石勋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俊刚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勋的犯罪事实及构成诈骗罪无异议。2.本案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而应当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3.被告人石勋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情节:1)涉案被害人主观动机非法,系为追求不法利益者,具有较大过错,不属于无故受骗者,且都是从事股票的投资者,年龄层次不相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有其局限性,可适当减轻各被告人的罪责。2)被告人石勋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走上犯罪道路系因养父生病,家庭经济困难,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经济压力较大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赏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1.关于与被告人石勋合谋诈骗问题,其只能算是被告人石勋招聘的第一个员工。2.工作前后五个月,总共拿到1万元工资和2万元奖金,故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认为不合理。3.其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伟中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赏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赵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持有异议。1.被告人赵赏不是被告人石勋的合伙人,所有其他被告人均表示石勋是唯一老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赏纠集、培训、管理、计算业绩也不是其应对全案负责的理由;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赏诈骗金额为1051006元与事实不符。2.其他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在被告人赵赏出场前即已经完成。如果被告人赵赏没有加入该组织,该团伙照样可以运转,犯罪金额也不会受到影响。由被告人赵赏承担全案的犯罪数额明显不合法。3.本案12名被告人,从年纪上看,被告人赵赏属于其中年纪倒数第二小,从案情看其不具备管理和指导的能力,不应让被告人赵赏认领全部的诈骗金额。为此,认为被告人赵赏不应对全案的诈骗金额负责,应比照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来量刑。

被告人崔梦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减轻处罚。

辩护人许峰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被告人崔梦系初犯,主管恶性不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梦判处缓刑。

被告人陈翠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虞文涛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对被告人陈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陈翠系初犯、偶犯及从犯,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陈翠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转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邱漪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被告人王转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猛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认罪伏法,请求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辩护人赵丽娜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被告人陈猛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令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陈传玉、董梦佳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令犯诈骗罪无异议。2.本案不应定性为犯罪集团,应为多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即便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石勋、被告人赵赏为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余被告人应依法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王令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系偶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认罪悔罪深刻。4.建议对被告人王令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萌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秀娟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1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张某2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指定辩护人金碧云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构成诈骗罪无异议。2.被告人张某1系初犯、偶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3.建议对被告人张某1判处缓刑。

被告人孟趁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任恬楠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趁构成诈骗罪及涉案数额20500元无异议。2.被告人孟趁系初犯,并非案件的主犯,而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3.建议对被告人孟趁判处缓刑。

被告人曹玉爽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叶弢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和意见是:1.被告人曹玉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2.建议对被告人曹玉爽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勋、赵赏于2016年8月初在河北省辛集市合谋以收取会员费推荐股票信息为由诈骗股民,经二被告人商定后,由被告人石勋先后租用河北省辛集市学府小区、河北省辛集市九方丽都四号楼1单元701室作为窝点,购置电脑、手机、手机卡,办理电话群呼系统,并购买了户名为“曾玲珑”、“项某”、“刘某2”的银行卡用于收取诈骗款项。后被告人石勋、赵赏纠集被告人崔梦、王转、陈猛、王令、张萌、孟趁、曹玉爽、韩秀娟、陈翠、张某1(时年16周岁)等人担任话务员,被告人赵赏负责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管理以及计算业绩,被告人崔梦、王转、陈猛、王令、张萌、孟趁、曹玉爽、陈翠、韩秀娟、张某1通过电话群呼系统随机拨打被告人石勋购买提供的股民的手机号码,谎称系实力雄厚的“国泰机构有限公司”业务员,提供专业的证券咨询。待有意向的股民同意后,由上述担任话务员的被告人通过微信发送由被告人石勋事先在网上购买提供的盘后股信息给股民以获取信任。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赏冒充股票指导老师参与、指导上述担任话务员的被告人的业务,与股民联络沟通,推荐股票等。从而引诱股民相信“国泰机构有限公司”系专业投资咨询机构,加入所谓会员可获取内部建仓消息,保证股票投资收益,诱骗股民交纳会员费以获取所谓的盘中股信息。股民把会员费汇至上述“曾玲珑”、“项某”、“刘某2”的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石勋非法占为己有,并根据被告人赵赏记录的业绩用于发放被告人赵赏及其他担任话务员的被告人的底薪和提成。被告人石勋、赵赏、陈翠、王令、崔梦、王转、陈猛、张萌、孟趁、曹玉爽、韩秀娟、张某1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以上述方式结伙骗取江苏无锡、辽宁沈阳、浙江杭州等全国各地股民会员费,包括郭某(男,50岁)15000元、刘某1(男,50岁)10000元、谈某(男,45岁)48600元及顾某、吴某、毛某、仲某、丁某、邵某等45人的会员费共计1044108元。其中,被告人石勋、赵赏骗取1044108元;被告人崔梦骗取378888元;被告人陈翠骗取164500元;被告人王转骗取116600元;被告人陈猛骗取93400元;被告人王令骗取78100元;被告人张萌骗取51000元;被告人韩秀娟骗取25800元;被告人张某1骗取24920元;被告人孟趁骗取20500元;被告人曹玉爽骗取168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崔梦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化名张兜兜,采用上述手法,在上述地点,利用“操盘部张兜兜”等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共计378888元。其中骗取顾某(男,59岁)118000元、吴某(男,40岁)19800元、毛某(女,40岁)19800元、仲某(男,49岁)19800元、丁某(女,45岁)62800元、邵某(男,59岁)39864元、沈潮强(女,40岁)20064元、刘正兴(男,56岁)38800元、陈群成(男,49岁)39960元。归案后,被告人崔梦的近亲属已退还赃款378888元。

2.被告人陈翠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法,在上述地点,利用“阳光明媚”、“私募机构萧萧”、“A私募机构萧萧”等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共计164500元。其中骗取王祖业(男,51岁)5000元、蔡金华(男,39岁)22800元、龙卉(女,46岁)22800元、许雷宏(男,52岁)22800元、程军(男,48岁)22800元、王杰(男,36岁)16400元、赵伟(男,55岁)22800元、季宝麟(男,71岁)29100元。归案后,被告人陈翠的近亲属已退赃款164500元。

3.被告人王转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采用上述手法,以“涨停板张鑫”、“我行我素”、“股票证券”等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共计116600元。其中骗取单永祥(男,58岁)36800元、朱冰(男,37岁)16800元、章志强(男,46岁)48000元、叶建荣(男,43岁)15000元。归案后,被告人王转的近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

4.被告人陈猛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法,利用“私募机构陈浩”、“国泰机构陈浩”等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共计93400元。其中骗取楼小丽(女,45岁)5000元、顾汉强(男,49岁)16800元、经文海(男,59岁)6000元、周湘涛(男,62岁)16800元、殷小涛(男,29岁)16000元、朱明华(女,岁)12800元、张立英(女,46岁)10000元、徐凤英(女,60岁)10000元。归案后,被告人陈猛的近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

5.被告人王令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法,利用“勿忘今夏@”“勿忘今夏”等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共计78100元。其中骗取季正平(男,38岁)57500元、林锡栋(男,66岁)5600元、胡月琴(男,53岁)15000元。归案后,被告人王令的近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

6.被告人张萌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法,利用“心随我动国泰李某”、“心随我动”等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共计51000元。其中骗取张春仔(男,52岁)8800元、石小东(男,51岁)11000元、孙世杰(男,62岁)11400元、陈峰(男,36岁)19800元。归案后,被告人王令的近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51000元。

7.被告人韩秀娟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采用上述手法,利用“国泰高宁”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共计25800元。其中骗取徐远风(男,54岁)19800元、杨建冲(男,55岁)6000元。归案后,被告人韩秀娟的近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25800元。

8.被告人张某1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采用上述手法,利用“私募机构张泽”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会员费共计24920元。其中骗取施翔(女,46岁)15120元、蔡明生(男,61岁)98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1的近亲属已退赔赃款24920元。

9.被告人孟趁于2017年3月16日,采用上述手法,利用“陈晨”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韩某(男,52岁)会员费20500元。归案后,被告人孟趁的近亲属已退赔赃款20500元。

10.被告人曹玉爽于2016年11月23日,采用上述手法,利用“涨停板张鑫”微信昵称,以推荐股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傅某(男,47岁)会员费16800元。归案后,被告人曹玉爽的近亲属已退赔赃款16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处查获扣押电脑、手机、平板电脑、工作笔记本、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归案后,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当庭作了供述和辩解,并有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词,证人张某2、邓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顾某、吴某、毛某、仲某、丁某、邵某、郭某、刘某1、谈某等人的陈述,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拍摄的作案用手机、工作笔记本、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的照片、调取的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的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制作的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扣押物品财物清单、收集的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实施电信诈骗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石勋、赵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指控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石勋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并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赏在犯罪集团中与被告人石勋事先有合谋,与被告人石勋共同纠集被告人崔梦、王转、陈猛、王令、张萌、孟趁、曹玉爽、韩秀娟、陈翠、张某1参与诈骗,并负责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管理以及计算业绩,在上述人员实施诈骗活动中,冒充股票指导老师参与、指导上述人员的业务,与股民联络沟通,推荐股票等,从而诱骗股民信任交纳会员费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石勋根据被告人赵赏记录的业绩发放被告人赵赏及其他被告人的底薪和提成,被告人赵赏的行为对本案诈骗犯罪集团犯罪起一定的组织、指挥作用,故被告人赵赏应对该诈骗犯罪集团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并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积极参与和实施诈骗犯罪,应各自对其参与和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人张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其近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勋、赵赏、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孟趁、曹玉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孟趁、曹玉爽的近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均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上述四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石勋的辩护人李俊刚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而应当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石勋纠集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俊刚提出对被告人石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赏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与被告人石勋合谋诈骗的问题,其认为只能算是被告人石勋招聘的第一个员工,并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认为不合理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刘伟中提出认为被告人赵赏不应对全案的诈骗金额负责,应比照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赏在犯罪集团中与被告人石勋事先有合谋,并与被告人石勋共同纠集其他被告人,负责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管理以及计算业绩,并冒充股票指导老师参与、指导上述人员的业务,与股民联络沟通,推荐股票等,被告人石勋根据被告人赵赏记录的业绩发放底薪和提成,被告人赵赏的行为对本案诈骗犯罪集团犯罪起一定的组织、指挥作用,应对该诈骗犯罪集团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崔梦的辩护人许峰提出对被告人陈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梦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及其辩护人许峰建议对被告人崔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根据被告人崔梦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不符合减轻处罚和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被告人崔梦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翠的辩护人虞文涛、被告人王转的辩护人邱漪、被告人陈猛的辩护人赵丽娜、被告人王令的辩护人陈传玉、董梦佳提出该四被告人系从犯,建议对四被告人陈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查,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不符合减轻处罚和缓刑适用条件,四被告人并非从犯,对四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令的辩护人陈传玉、董梦佳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犯罪集团,即便认定为犯罪集团,除被告人石勋、被告人赵赏以外的其余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经审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金碧云、被告人孟趁的辩护人任恬楠、被告人曹玉爽的辩护人周叶弢提出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孟趁的辩护人任恬楠提出被告人孟趁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及被告人曹玉爽的辩护人周叶弢提出被告人曹玉爽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第(六)项、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韩秀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孟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曹玉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平板电脑、工作笔记本、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崔梦、陈翠、王转、陈猛、王令、张萌、韩秀娟、张某1、孟趁、曹玉爽的近亲属退还的赃款共计人民币970508元,按照本判决查明认定的各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十四、责令被告人石勋、赵赏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60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为郭维军金额15000元、被害人为刘生光金额10000元、被害人为谈玉龙金额4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志龙

审判员孙重光

人民陪审员赵月珠

书记员:

书记员徐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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