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毛彬、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7执169号之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6
案件内容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7执169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毛彬,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执行人: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光明路(菏泽发电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532200-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毛彬送达了执行案件举证责任风险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被执行人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履行了200万元,于2017年5月16日履行了1030855.28元;本院2017年6月27日裁定变更菏泽永恒热力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菏泽永恒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万元,于2017年8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菏泽永恒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1114.36元,至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鲁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鲁17执169号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敬印
审判员司佩国
审判员朱大鹏
书记员:
书记员成璐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