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文华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云05刑更第588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5-12
案件内容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5刑更第588号
当事人:
罪犯顾文华,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文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顾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文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文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段加福
审判员李爱琼
审判员张相昆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冰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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