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茂荣与戴啟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523民初414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6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3民初414号
当事人:
原告徐茂荣,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戴啟秀,女,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代理人刘荣荣,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荣与被告戴啟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荣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茂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茂荣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田军
书记员:
书记员朱洋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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