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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茂荣与戴啟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523民初414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6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3民初414号

当事人:

原告徐茂荣,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戴啟秀,女,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代理人刘荣荣,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荣与被告戴啟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荣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茂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茂荣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田军

书记员:

书记员朱洋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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