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81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兆,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黄桃珍,女,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兆与被执行人黄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5603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3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桃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2019年7月4日止的利息11680元予申请执行人陈兆。本案诉讼费2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桃珍所有的佛山农商银行尾数为95412的账号,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实际冻结金额180.22元,并扣划了180.22元,冻结了黄桃珍所有的南海农商银行尾数为84231的账号,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实际冻结金额514.13元,并扣划了514.13元,亦扣划了黄桃珍所有的南海农商银行尾数为33×××39的账号中的240.3元,因该账户为睡眠户,故本院暂不予冻结。此外,本院还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经联社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收入,但暂未到发放时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北约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一区41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因本案执行标的不大,被执行人每年亦有股份分红收入,且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居所,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院暂不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未到庭,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之后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10日到庭申报财产,表示其暂无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934.65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钟星亮
执行员许晓纯
执行员黄浩恩
书记员:
书记员叶璧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