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王作安、王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津0115民初779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19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5民初7796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
主要负责人:蒋向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文龙,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作安,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王鹏程,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被告王作安、王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郭东生
书记员:
书记员田智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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