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81执328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汇****24-2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0987292U。
法定代表人:白志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文洋,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文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杨文洋应支付万龙(泉州)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419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8月1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文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杨文洋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文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124199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蔡芳桅
代理审判员林木扬
代理审判员许自猛
书记员:
书记员蔡明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