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1刑初59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琎(曾用名赵金),男,1997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东县。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赵琎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赵琎在邵东县城保健品市场自己的租房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及贵州来的一个朋友(未查明真实身份)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琎在邵东县城保健品市场自己的租房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17年11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琎在邵东县城保健品市场自己的租房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和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4、2017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赵琎在邵东县城保健品市场自己的租房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指认照片,现场尿检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李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廖卫华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谢迎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