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3执213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凯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内蒙古凯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2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130000元、利息413580元及案件受理费8699元,共计1552279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婚姻、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房屋及车辆,经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房产两套、陈某某汽车一辆、公积金无果,银行余额不足,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房屋及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汽车一辆;房屋及车辆因无法处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案执行到位3937.03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内蒙古凯雄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尚有1548341.97元债权及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包莉莉
审判员王兴文
审判员王雅琴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丽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