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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希辉、刘美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927执69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927执699号

当事人:

申请人沈希辉,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被执行人刘美立,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沈希辉与刘美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全部履行。于2018年7月30日、8月20日在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于2018年8月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查询;于2018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8月20日对申请人沈希辉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0927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史晶

审判员曹帝

审判员姜刘伟

书记员:

书记员姜云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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