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希辉、刘美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927执69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927执699号
当事人:
申请人沈希辉,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被执行人刘美立,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沈希辉与刘美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全部履行。于2018年7月30日、8月20日在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于2018年8月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查询;于2018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8月20日对申请人沈希辉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0927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史晶
审判员曹帝
审判员姜刘伟
书记员:
书记员姜云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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