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恢128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郑兵生,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5日,陕西省佳县人,现住陕西省佳县,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郑进鹏,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8日,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兵生与郑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6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进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进鹏向申请人郑兵生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农历12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3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郑兵生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1.本院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进鹏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春生
审判员郑硕
审判员刘庆勃
书记员:
书记员田佳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