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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久芳与施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赣0791民初258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2
案件内容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91民初258号

当事人:

原告张久芳,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施亮,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芳诉被告施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实际借款人为蔡相军,借款人蔡相军由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由兴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需要在借款人蔡相军刑事犯罪处理完毕后才能查清蔡相军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叶廷庆

人民陪审员钟平平

人民陪审员廖肇忠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付桂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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