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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明扬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05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04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05号

当事人:

罪犯谷明扬,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明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9年5月20日,本院以(2009)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谷明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各项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明扬在服刑期间,获得一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谷明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谷明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代贞奎

审判员余梅

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

书记员何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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