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弘达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济南巨鑫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案号:
(2014)鄂咸安民初字03811-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0
案件内容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咸安民初字03811-1号
当事人:
原告湖北海弘达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弘达公司),
被告济南巨鑫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弘达公司与被告巨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弘达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巨鑫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弘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巨鑫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海弘达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镇家明
书记员:
书记员佘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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