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庆丽与苏来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822民初2501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0-31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822民初2501号
当事人:
原告宫庆丽,女。
被告苏来礼,男。
审理经过:
原告宫庆丽与被告苏来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宫庆丽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宫庆丽因被告苏来礼暂时不在本村居住。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庆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宋佳林
书记员:
书记员吴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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