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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庆丽与苏来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822民初2501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0-31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822民初2501号

当事人:

原告宫庆丽,女。

被告苏来礼,男。

审理经过:

原告宫庆丽与被告苏来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宫庆丽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宫庆丽因被告苏来礼暂时不在本村居住。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庆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宋佳林

书记员:

书记员吴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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