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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丽、付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114民初225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8
案件内容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250号

当事人:

原告:袁宝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巧梅。

被告:付林。

被告:冯小卫。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备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负责人:郝宗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栋。

审理经过:

原告袁宝丽与被告付林、被告冯小卫、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大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袁宝丽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宝丽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宝丽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王惠惠

书记员:

书记员李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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