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民与吴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283执恢102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9
案件内容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83执恢10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永民,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海港路**。
被执行人:吴桐辉,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职业不详,现住庄河市城关街道广大委**。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民与被执行人吴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桐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都本利
审判员徐才年
代理审判员祖春龙
书记员:
书记员任军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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