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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造林、郭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825执1314号之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执131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造林,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郭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造林与被执行人郭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焦作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8民终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郭涛在本院(2020)豫0825执1314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涛在招商银行内存款2226.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杨太平

审判员杨得坡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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