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划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321执79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8-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1执79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雁坤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为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