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划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1321执79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8-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1执79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雁坤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为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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