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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融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113财保1153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2-04-02
案件内容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53号

当事人:

申请人:西安融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沃斯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崇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毅,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樊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安融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融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做出(2020)陕0113财保7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万元(1、开户行:西安银行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316;2、开户行:北京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2000XXXXXXXXXXXXXXX1361)。2021年2月2日,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21)陕011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21)陕01民终1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因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西安融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冻结银行账户延长冻结期限。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恩杰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0元(1、开户行:西安银行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316;2、开户行:北京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2000XXXXXXXXXXXXXXX1361)。续行保全金额以600000元为限。

上述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郑彤

书记员:

书记员许丹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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