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刘明青与崔嘉芮、崔基明、鞠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426执保4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27
案件内容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保4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明青,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被执行人:崔嘉芮,女,朝鲜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被执行人:崔基明,男,朝鲜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被执行人:鞠云侠,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明青与被执行人崔嘉芮、崔基明、鞠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生效的(2019)鲁1426民初189号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崔嘉芮名下账户存款109.52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姜明

书记员:

书记员白华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