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青与崔嘉芮、崔基明、鞠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426执保4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27
案件内容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保4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明青,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被执行人:崔嘉芮,女,朝鲜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被执行人:崔基明,男,朝鲜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被执行人:鞠云侠,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明青与被执行人崔嘉芮、崔基明、鞠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生效的(2019)鲁1426民初189号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崔嘉芮名下账户存款109.52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姜明
书记员:
书记员白华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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