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24执4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毅,女,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男,195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XX路XX段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毅与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陕01民终415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XX镇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权属证书,履行案件款1064.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15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拘留决定,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已向周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了办理权属证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陕0124执4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赵建峰
审判员赵军
审判员高攀
书记员:
书记员宋煜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