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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09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30
案件内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093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三路**。

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公理。

被告王跃松,住,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周其巍

书记员:

书记员陈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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