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光富与梁天虎、彭秋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川1321民初3119号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3119号
当事人:
原告:宋光富,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洪,南部县南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天虎,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彭秋华,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光富与被告梁天虎、彭秋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宋光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宋光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何晓刚
书记员:
书记员张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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