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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德速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12执12739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28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273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竞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競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欣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第******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传岁,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德速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第******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传岁,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传岁,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70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1年10月28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112,247.53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2,961.2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竞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欣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德速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岁银行存款人民币9,185,208.7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顾红兵

审判员李珺

审判员徐强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亮

书记员杨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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