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273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竞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競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欣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第******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传岁,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德速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第******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传岁,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传岁,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70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1年10月28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喜乐康机电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112,247.53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2,961.2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竞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欣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德速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传岁银行存款人民币9,185,208.7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顾红兵
审判员李珺
审判员徐强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亮
书记员杨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