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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云南依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云0181执95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16
案件内容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81执9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倪波,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开、赵菡麟,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依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芳。

审理经过:

关于倪波与云南依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23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71638元、案件受理费906元,执行费989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洪

审判员徐树荣

审判员道永升

书记员:

书记员金传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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