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执39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运河街道民主路市。
被执行人:赵堃,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运河街道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丽与赵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堃偿还周丽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8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8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2018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18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4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6、2019年4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赵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7、2019年5月7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表示不要求走访。
8、2019年5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申请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姚银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孙双
书记员:
书记员张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