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刑更1027号
当事人:
罪犯谢文庆,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桂092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文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被告人谢文庆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桂09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1日交付广西黎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于2021年5月27日以(2021)黎狱减字第17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提出,罪犯谢文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谢文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谢文庆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文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3月起至2020年9月止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六个表扬。
另查明,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桂092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谢文庆与同案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85.97元。原告及被告谢文庆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桂09民终5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周期计分考核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文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文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闭燕华
审判员梁秋娟
审判员曾涛
书记员:
书记员叶联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