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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元与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191执71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30
案件内容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执7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广元,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769560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苏源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广元与被执行人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3956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依该裁决书:一、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李广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125元(4625*1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二、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李广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4739元(4625*18+4625/21.75*7)。三、以上费用共计309864元,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四、驳回李广元其他仲裁请求。因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广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执行谈话,并申报公司财产,履行债务。

三、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区位于江宁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伟限制高消费,并将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二次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与第一次查询结果一致。

六、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苏0115破申1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执行谈话、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南京奢度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申请人已申报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39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群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王庆辉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邹禹灏

书记员刘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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