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坤德与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702民初1946号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10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1946号
当事人:
原告:段坤德,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
负责人:李诚刚,经理。
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诚刚,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段坤德诉被告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旗区诚健身分公司、新乡市倍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段坤德在收到本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段坤德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坤德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彦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