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322行审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自然资源局(原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安,梨树县自然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王学民,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梨国土资执罚[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改正治理,恢复土地原貌;2、处以罚款37670.32元(4708.79平方米×8元/平方米)。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王学民于2018年8月18日以平整土地建温室大棚为由,擅自占用刘家馆子镇韩家村四社、五社集体土地取土,取土面积4708.79平方米,该地地类为一般耕地。该占用土地取土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3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内容。现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对梨国土资执罚[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现场勘测、送达告知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王学民占用土地取土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了37670.32元罚款,此项无需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一款的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治理,恢复土地原貌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张春元
人民陪审员张晓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姜凤欢
书记员孙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