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松、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乐法执字第60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法执字第6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青松,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乐陵市寨头堡乡。
法定代表人苏寿堂,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青松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劳人仲裁字(2015)第021号仲裁裁决书进行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仲裁裁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的账号为37×××81的账户存款3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为止。
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李鹏
书记员:
书记员张建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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