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国、张义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102民初257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2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2579号
当事人:
原告:吴桂国,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文,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桂国与被告张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桂国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桂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桂国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金龙
书记员:
书记员马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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