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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国、张义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102民初257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2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2579号

当事人:

原告:吴桂国,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文,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桂国与被告张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桂国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桂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桂国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金龙

书记员:

书记员马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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