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性红、郑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724执37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3
案件内容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724执3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叶性红,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郑石斌,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叶性红与郑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凯峰
审判员李健
审判员汤哲植
书记员:
书记员刘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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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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