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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性红、郑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724执37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3
案件内容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724执3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叶性红,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郑石斌,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叶性红与郑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凯峰

审判员李健

审判员汤哲植

书记员:

书记员刘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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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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