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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连升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4刑更187号
案由: 聚众斗殴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1-03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4刑更187号

当事人:

罪犯廖连升,男,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桂11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连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8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廖连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二个月。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廖连升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连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月获奖励分36.24分,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连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连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滕志华

审判员黎经耀

审判员王益民

书记员:

书记员周晓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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