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4刑更187号
当事人:
罪犯廖连升,男,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桂11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连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8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廖连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二个月。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廖连升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连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月获奖励分36.24分,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连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连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滕志华
审判员黎经耀
审判员王益民
书记员:
书记员周晓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