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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碧容申请执行杨先均蒲益娟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922执333-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5
案件内容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922执33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碧容,女,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

被执行人杨先均,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蒲益娟,女,生于1972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碧容与被执行人杨先均、蒲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蒲益娟银行存款10315元。经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杨先均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赵碧容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3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王玉明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

书记员秦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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