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碧容申请执行杨先均蒲益娟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922执333-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5
案件内容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922执33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碧容,女,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
被执行人杨先均,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蒲益娟,女,生于1972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碧容与被执行人杨先均、蒲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蒲益娟银行存款10315元。经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杨先均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赵碧容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3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王玉明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
书记员秦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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