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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君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奥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108民初122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18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1226号

当事人:

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56141357Q。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昀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君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89号三期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776388694。

法定代表人:程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奥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2号汽配大世界12排北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1371255R。

法定代表人:王洪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赵振兴,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崔兰霞,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赵俊利,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程海军,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君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奥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赵振兴、崔兰霞、赵俊利、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马静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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