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刑更1006号
当事人:
罪犯常新田,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郑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常新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常新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3874.87元,作案工具铁把铲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常新田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7日16时许,常新田窜至中牟县八岗镇八岗村被害人刘某家中,将被害人5900元现金和一存折盗走,被被害人发现,并阻止其逃跑,该犯常新田遂将被害人拉到屋内,用铁把铲将被害人打致轻伤。该犯系累犯。
罪犯常新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7年2月、7月,2018年1月、7月、11月,2019年4月、10月获得表扬。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罪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常新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因二次违纪被扣分,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检察机关对其减刑幅度从严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常新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冯进
人民陪审员李玖鸿
书记员:
书记员钟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