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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谦、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703执3358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26
案件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335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谦,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书,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谦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47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吴谦欠款本金9255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截止2019年2月26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9255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案件后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陈永书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合议庭合议,现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丽冰

审判员毛琴

审判员马净

书记员:

书记员杨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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