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来顺与辛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2527民初73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27民初735号
当事人:
原告郭来顺,男,汉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农民。
被告辛占魁,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来顺诉被告辛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来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来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郭来顺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温树河
书记员:
书记员尹萌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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