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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来顺与辛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2527民初73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27民初735号

当事人:

原告郭来顺,男,汉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农民。

被告辛占魁,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来顺诉被告辛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来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来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郭来顺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温树河

书记员:

书记员尹萌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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