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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侯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102民初1943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01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9437号

当事人:

原告: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冯志。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馨元,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

被告:侯曼丽,女,汉族,1971年7月10生,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阳市云岩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钧

书记员:

书记员黄维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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