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唐永全、吕作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823财保13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2-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3财保13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唐永全,住平泉市。

被申请人:吕作海,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申请人: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卢玉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明东,现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申请人:承德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西山公园北侧。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永全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吕作海、刘明东、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在平泉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申请人唐永全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平泉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永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吕作海、刘明东、承德南岭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在平泉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0.00元,由申请人唐永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王杰

书记员:

书记员尹丽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