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淳、张东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2民终1152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01-02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11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晶淳,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建工集团家属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领,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嫚,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晶淳与被上诉人张东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晶淳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晶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晶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张晶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许汝佺
审判员罗亚敏
审判员姚莉
书记员:
书记员李情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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