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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晶淳、张东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2民终1152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01-02
案件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11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晶淳,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建工集团家属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领,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嫚,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晶淳与被上诉人张东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晶淳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晶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晶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张晶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许汝佺

审判员罗亚敏

审判员姚莉

书记员:

书记员李情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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