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梅、李文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82执169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16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绍梅,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文武,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王桂香,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波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胡志喜
书记员:
书记员温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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