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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梅、李文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282执169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16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绍梅,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文武,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王桂香,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波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胡志喜

书记员:

书记员温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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