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59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9576418-4。
法定代表人:邱鹏飞。
被执行人:王菲,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钢,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菲、王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3197.38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8089.6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以5107.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06元及律师费2500元。被执行人王钢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2月2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王菲的苏D×××××汽车,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291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909.66元;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两被执行人。2019年02月22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9月1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9年9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5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程晶晶
执行员朱玮
执行员钱聪
书记员:
书记员朱益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